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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点】内容的“双轨式”平台治理——基于中美的比较研究

作者: 时间:2023-06-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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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
《域外视点》是大数据与国家传播战略实验室推出的新栏目,旨在分享国际知名学者有关国际政治、国际传播、国际关系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学术观点。

内容的“双轨式”平台治理——基于中美的比较研究

摘要

承载信息内容的互联网平台具有内容(信息)和技术(媒介)的双重属性。通过构建内容和技术双轨治理的理论框架,我们剖析了中美两国的平台治理机制。中国的平台治理更侧重于内容治理,而美国则更侧重于技术治理。中美两国分别以国家和市场为主导,形成了“内容监管先行的国家主义”和 “技术治理先行的市场主义”两种机制,并呈现四种不同特征。TikTok 遵循内容治理和技术治理的“分离原则”,是平台公司试图走出国门适应不同甚至矛盾的治理环境的可行做法。

文献来源

原文标题:

“Dual‐Track” platform governance on content: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China and United States


作者:

Jinhe Liu, 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Tsinghua University, China

Le Yang,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Tsinghua University,  China


文献来源:

Liu J, Yang L. “Dual‐Track” platform governance on content: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China and United States[J]. Policy & Internet, 2022, 14(2): 304-323.

DOI:https://doi.org/10.1002/poi3.307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有所删减,感兴趣可阅读原文。


引言


中国公司字节跳动创建了最受欢迎的社交媒体平台抖音和TikTok。抖音和TikTok的成功表现,证明了中美平台治理体系在内容方面上的差异和不兼容性,同时也提供了一种“一个公司、两种制度”的方式来适应不同的环境。作为两个针对不同市场具有相同功能的并行产品,抖音代表了在中国运行的社交媒体平台,而TikTok 是以美国方式运行的国际产品。他们努力适应两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例如抖音接受各种约谈以及TikTok对抗美国行政力量的强制弹压。

互联网碎片化风险不仅是技术挑战,也是治理冲突的问题。字节跳动面对中美治理体系,必须做出相应的选择。到目前为止,字节跳动看似成功,但还有许多互联网公司面临着同样困境,其他互联网公司往往直接在两个系统之间进行单方面选择。例如,谷歌和Facebook无法进入中国,而微信和微博也没有真正进入美国。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困境背后的不同治理体系,以及跨国平台公司处于该困境中的应对?现有关于中美平台治理的比较研究主要从平台增长模式、资本运作和平台政治经济等角度进行,没有直接聚焦于内容治理。同时,传统的媒介比较体系理论也缺乏对中美两国的比较研究。基于此,本研究以“双轨治理”的理论框架,试图回答企业如何在这样一个由不同的内容平台治理规则组成的国际化世界中生存和发展,对于互联网治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平台治理的双轨框架


平台的双重属性

“平台”是旨在组织用户之间交互的可编程架构。事实上,平台由两个属性组成,一个是互联网技术媒介,另一个是内容信息,这种双重属性体现了互联网平台与传统大众媒体机构的核心区别。要准确理解平台对内容的管理,需要从“双轨”的角度来区分技术和内容属性。平台对内容的治理包括内容治理和技术治理两个层面的治理活动,分别涉及信息内容和承载这些内容的平台这两个对象。前者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可以或不能在平台上发布和传播,以及保护言论自由权不受政府侵犯的核心目标,后者主要包括平台运营者在信息传播规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目标是制衡平台权力。内容治理更多地来自于传统的媒体治理和信息传播,侧重于言论和行为的社会治理。技术治理往往侧重于平台市场、平台公司和平台本身的治理,尤其是互联网整合和平台垄断。

在平台社会时代,技术和内容属性交织在一起,内容治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管理甚至监管)和技术治理(通常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同时融合平台治理中,它们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本文提出应从技术治理和内容治理两个轨道来看待平台对内容的治理,即内容上的“双轨”式平台治理。

双轨治理的理论框架
内容平台治理是技术赋予平台更多社会属性后,多方利益相关者协商信息内容的制作和传播的过程,在政府、企业、用户等主要主体之间形成各种互动关系。基于内容和技术的双轨治理,我们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来解构内容平台治理的复杂关系(见图1)。



图1 平台治理的双轨框架


1.内容治理:用户与政府的互动

平台上信息生产和消费的主体是用户,包括内容创作者和受众。由于用户生成内容和专业生成内容是平台内容制作的通用模式,平台公司通常不会自行制作内容。因此,内容治理在于对用户行为的规范,核心是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来制定公共规则。

2.技术治理:平台公司与政府的互动

平台上信息生产和消费的主体是用户,包括内容创作者和受众。由于用户生成内容和专业生成内容是平台内容制作的通用模式,平台公司通常不会自行制作内容。因此,内容治理在于对用户行为的规范,核心是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来制定公共规则。

3.平台责任:平台公司与用户的互动

用户的内容生产和消费行为发生在平台上,平台公司是否应对用户制作的内容负责,是否有权规范用户的行为成为重要问题。平台公司对用户内容的权利和责任构成平台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平台责任。

4.治理范围:区域平台与跨国平台

内容本身在当地文化和社会中具有强烈的本地性和多样性,通常在一个群体或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产生和传播,因此内容治理是地方和区域性的。然而一个诞生的具有跨国甚至全球性产品代码等特征的平台,是由全球工程师设计的,产品用户分布在世界各地,市场的资本流向世界各地。因此,平台治理也具有跨国性与全球性。


双轨框架下的中美平台治理


内容治理:中国主动监管,美国被动治理
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性质转化为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在中国,政府主动管理网络平台上的不良内容,并引导主流和积极内容,政府在中国的内容治理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行政角色。具体而言,网信办系统发挥着最核心的作用,根据中国的行政区块结构,主要从国家网信办到地方网信办再到基层部门进行垂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动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有效运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中国的内容治理实践中,展示中国政府之间在内容治理方面的政府间合作最有效的专项项目是“净网行动”,旨在打击和清理互联网上关于特定主题的不良和非法信息。自 2011年推出以来,它已经运行了 10 多年,形成了由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共同的年度协调机制。

然而,除了明确法律禁止的内容外,美国对内容治理的基本态度是“无诉无审”,这是一种被动回应诉讼的治理机制。如果政府试图通过事先禁止来限制和规范内容,那么它将承担明显的举证责任和重大的违宪风险。即使是互联网平台公司也对其平台上的内容遵守最低限度的禁止性限制,将更多的决定权留给用户。随着互联网深入社会生活,国会打算通过立法直接规范互联网上的言论,但推进并不容易。最近,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对平台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来推动一系列新法律的出台。尽管如此,他们是否会在不违反第一修正案的情况下取得成功仍然不确定。


技术治理:中国行政主导,美国私人自治

技术治理是互联网治理的延续,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形成了以网信办为中心的综合治理体系,从个人出发,以平台为治理点,实现内容管理。在多方利益相关者模式下,美国互联网治理反映了由企业主导的网络私人秩序,将平台视为商业产品,将平台运营商视为有权维护网络秩序的科技企业。

尽管中国的平台与美国一样商业化,但中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措施管理平台公司。近两年,政府部门发起了一系列平台反垄断活动,以加强不同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字节跳动代表了专注于企业合规执法的互联网平台,这是政府将内容治理承包给企业的中国平台模式,政府委托私营企业进行在线监管、内容审核和非法信息屏蔽。网信办建立了一些行政检查机制,通过召开会议和检查平台企业的运营情况来监督平台企业,同时企业也主动采取相关行动遵守政府规定。

美国平台公司在技术治理方面拥有巨大的自主权。谷歌,Facebook和Twitter等公司经常坚持认为它们应该被视为纯粹的科技公司。美国内容治理的基本权力结构是民营企业、社会监督、网民自律,其中以Facebook、Twitter、Google、苹果等为代表的超级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内容平台治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平台治理已经转化为通过平台治理,他们甚至有私人的“最高法院”和“宪法公约”。一些学者甚至认为,Facebook,Twitter和YouTube的治理模式具有19世纪威权国家的许多特征,保护基本的公民自由权利,但仅以有限的方式回应公众舆论。美国私营平台公司无疑行使了更深入、更深远的权利来管理跨国界的网络空间。


平台责任:中国主体担责,美国责任豁免

中国已经建立了基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以网管网”的监管策略,并通过法定义务强化平台的责任。2018年网信办发布的十几份涉及内容监管的法律文件,对“企业主体责任”做出了多角度规定,要求企业应承担几乎所有互联网平台内容的管理责任范围,包括互联网直播、论坛社区、评论、群信息服务、微博信息服务、音视频信息和用户公众号等。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面临警告、停牌服务、下架产品、取消资格等处罚

美国追求平台经济优先发展,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以平台责任豁免确立了平台公司相对自由的市场地位。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用户的言论或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其针对暴力和色情等内容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向用户提供的限制访问责任的技术措施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款成为美国内容治理的基石,明确了平台不对内容负责,同时赋予它们监管平台内容的权力。


治理范围中国机制在国内运作,美国机制在全球实施

实际上,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和内容并不在中国文化圈之外运作,它们的治理主要在中国国家的范围内。相比之下,美国模式的全球扩张性对所有人都是显而易见的。美国互联网平台从一开始就趋向于国际化,以FAMGA为代表的巨头占据世界主导地位。

美国平台公司有意识地追求全球市场。例如,Facebook 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用户,并制定了全球应用的平台社区规则,这是一种全球治理形式。随着开放和自由互联网的自由主义话语,美国继续将其互联网治理作为外交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扩张。相比之下,中国的治理模式似乎具有更强的地域特异性,尤其是在内容及其文化和价值观方面。

与销售硬件和设备的公司相比,中国平台公司走向全球的难度最大。提供内容服务和平台服务的腾讯在全球化方面进展缓慢,其用户绝大多数是中国人。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的内容较少,其已将贸易拓展到东南亚。运营硬件设备的华为在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业务,为全球30多亿人提供服务,被认为是中国最成功的全球公司之一。与此同时,当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时,更难进入与内容治理强相关的领域。在与内容密切相关的社交和搜索领域,谷歌进入中国的努力并不顺利,最终以退出告终,迄今为止,Facebook和Twitter仍处于中国市场之外,全球电子商务巨头Amazon在中国幸存下来,但发展不如预期。另一方面, Cisco, Apple和Microsoft作为提供技术的公司,成功进入中国市场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



中美平台治理的两种机制


中国:内容监管先行的国家主义

网信办将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模式概括为“一种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方式”。内容治理的特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体现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其背后是一种国家主义的强烈倾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公民创造“清朗网络空间”的使命是国家主义的鲜明表现“在中国,内容治理追求“安全、文明、有序的信息传播秩序”,强调优先遵守集体目标。

在中国,平台公司更喜欢被视为科技公司,而不是媒体公司。尽管如此,由于其内容和舆论性质,平台仍然是新闻管理的重要阵地。中国内容监管首先是传统媒体管理与新兴技术治理交叉的结果。内容平台治理延续了传统新闻政策的惯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管媒体的原则。尽管如此,它也受到了互联网发展和技术治理理念的影响。互联网带来的媒体融合时代是新环境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对技术驱动的媒体融合趋势的政策回应。


美国:技术治理先行的市场主义

美国法律和文化强烈限制了政府监管互联网内容的能力。美国的内容治理理念来源于媒体自由和互联网自由的传统。SchrammHallin等人指出,就传统媒体体系而言,美国媒体体系本质上是一个“自由至上”体系。美国内容治理的本质是不断防范政府对私人和个人言论自由的侵犯,从而形成一个复杂的社会治理体系,自由主义主导着美国社会。

在与政府的谈判中,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成功地阻止了政府立法,私人中介平台逐渐成为事实上的监管主体。民营企业获得了实际执法主体的地位。法国总统马克龙曾称美国的 “自我管理模式”是由强大、占主导地位的全球私营企业驱动的“加州形式的互联网”。信息中介机构(作为私营平台公司)在控制在线信息流和用户访问范围方面拥有很大的绝对权力。这些公司可以屏蔽、过滤或删除内容,以确定用户是否以及何时可以通过产品功能和算法技术发言,同时对重大问题做出独立判断和决策。


双轨治理:跨国企业的分离原则


基于“双轨制”理论框架,我们认识到跨国平台的内容治理和技术治理两种不同的治理逻辑。对于一个将内容治理放在首位的国家来说,跨国公司要么在本地化服务方面更加灵活,要么退出内容服务业务。然而,对于将技术治理放在首位的国家,平台在关注市场规则、社会效应、技术产品的社会福利与正确使用数据和算法等方面应该投入更多努力。基于此,平台企业在开展跨国业务时应制定适当的内容与技术分离战略,我们可以称之为“分离原则”。中国企业在进入西方商业社会时应更加注重产品合规性和社会文化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文化更关注技术治理,尤其是数字技术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字节跳动以一公司两制的方式适应了世界上两大内容治理体系,创造了抖音和TikTok双胞胎,我们称之为TikTok之路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平台公司要想在全球市场取得成功,他们可以走技术治理和内容治理相对分离的“TikTok之路

人类社会一直处于深度中介状态,媒体是对文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工具。在对待信息和技术方面保持和尊重多元化,是人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影响文明未来的先决条件。除去意识形态预设,中美关于内容的平台治理机制运行相对良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实践适用性,植根于各自的社会和文化,并对其存在环境做出回应。因此,从人类共同命运体的角度来看,文明应相互学习(而不是相互排斥)以确保未来应对各种风险的可能性。



翻译 | 刘晓敏
编辑 | 刘晓敏
审核 | 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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