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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点】中国互联网治理中的权力关系

作者: 时间:2023-04-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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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视点》是大数据与国家传播战略实验室推出的新栏目,旨在分享国际知名学者有关国际政治、国际传播、国际关系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学术观点。


中国互联网治理中的权力关系


摘要

私营公司和民间社会组织对互联网的决策权日益增强,这构成了一个新的权力中心。在互联网治理中,国家是如何与这些新的私人和社会行动者建立联系并进行互动的呢?权力是如何在私人、社会和国家行为体之间分配的呢?本文探讨了私人行为者和社会组织在中国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行为者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模式和程度,以及社会组织在国家干预下的自主行为,其展示了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关系。该研究基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北京互联网协会。研究发现,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者越来越多元化,间接工具的使用也越来越多。本研究结果为分析互联网治理权力作出了重要学术贡献,也加深了我们对中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演变以及对日益增长的私人和社会行为体作用的理解。

文献来源

原文标题:

Power Relationships in China's internet Governance    

   

作者简介:

钱忆亲,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文献来源:

Chin, Y.C. (2023), Power Relationships in China's internet Governance. Policy Internet.  doi:10.1002/poi3.300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有所删减,感兴趣可阅读原文

本文作者


引言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使网络的权力分散,各国政府不仅面临大量通信流量的挑战,还面临私营公司和民间社会组织对互联网决策能力增强的挑战。在这个新的权力中心,权力是如何分配的呢?在越来越多的技术由私营部门而不是政府发展和应用时,政府是如何监管互联网的?


由于依赖非法程序的机构和组织不太可能在治理中被广泛接纳,有效的互联网治理需要一个能够在任何特定功能和政治背景下都能维持平衡和程序合法治理的管理者。在网络环境中,真实的参与比参与的合法性功能(通过参与实现合法性)更为重要。实现参与的合法性本质上需要我们理解不同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以便我们能够确定权力关系的不同配置、少数群体在治理中参与不足的根本原因等。


本研究采用网络治理理论,探讨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权力是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的,并进一步研究在快速数字化转型导致的技术知识严重不对称的背景下,政府如何进行监管以及监管的原因。本文以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北京互联网协会(BIA)为例,考察其在互联网治理中所创造的网络空间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分配。BIA是第一个旨在将互联网公司与政府部门联系起来的地方性互联网协会,由不同的组织参与者组成,包括科技公司、ISP和网络运营商、社交媒体公司、在线新闻网站、电子商务、门户网站、搜索引擎、传统媒体的在线平台和基于北京的研究机构等


研究设计


BIA是一个由不同组织的参与者组成的网络。研究者通过半结构化访谈和文献分析,对各参与者进行了如下研究:(1)组织和代表人物的背景资料;(2)该网络出现的背景——参与BIA的原因和目标;(3)可提供或与BIA交换的资源;(4)对网络治理的看法,如对现状的看法, BIA网络的利与弊,建议等。网络治理分析关注权力是集中在一个主导行动者中,还是集中在一个行动者联盟中,或是在治理网络中共享。网络中权力的力量(the power in and of networks)被解释为“理解问题和技术变革的含义,对议程的控制,以及试图通过互动来影响和重新定义参与者利益的结合”。有三个特征被用来描述拥有更多权力的行为者:(1)更单一的位置 ,如行为体可以单独连接几个集群;(2)具备更高的能力与竞争对手合作;(3)行为体之间更多样化和深远的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在网络中定义权力的三个维度:


(一)中心性(Centrality)

在社会关系网络中,行为体的中心性是权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决定因素。在本研究中,中心性是通过行为体与合作伙伴的直接联系来衡量的。然而,由于具有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中心节点不一定对每个合作伙伴都有最强大的影响力,因此中心性并不总是与权力和影响相关。鉴于此,本研究将调查BIA网络中的哪些行为体处于中心位置,进一步考察他们的中心地位是否使他们真正拥有了更多的权力(包括理解问题,控制议程设定,影响和重新定义行动者的利益)。


(二)中介作用(Brokerage)

中介性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状态或情况,行为体联系或填补社会结构中的空白或网络漏洞”,通过这种机制,不联系或者孤立的参与者可以分享信息和资源,由此产生互动。这种中介作用通常被分为五种类型:联络、督导、协调员、守门员和代表。其中,守门员和代表的作用是最强大的,因为他们扮演着“跨越边界或填补空白的角色”,他们向群体内部处理信息,并从外部代表他们的群体。在本文中,研究者首先分析了BIA网络中的参与者,BIA网络之外的参与者,以及这些群体之间的联系。随后,观察在网络内外的参与者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体,以及这些中介人控制着什么样的信息和资源。为了确定中介人,研究者对行为者进行了采访,并分析了BIA关于其内部结构、会议和活动的出版物。


(三)能力( Capacity )

在此维度,研究者使用一些具体的能力来探究行为者的权力。例如,理解问题的能力,对议程控制的能力、试图通过互动来影响和重新定义行为者利益的能力。在案例研究中,设计的半访谈问题如下 :(1)哪个行为者更有能力理解重大问题,尤其是技术转型带来的问题;(2)哪个行为者对议程有更大的控制权,例如,需要启动什么项目,或者每次会议要讨论什么内容 ;(3)哪个行为者倾向于通过互动来影响和重新定义其他行为体的利益,例如,通过影响其他行为者的利益,使其与焦点行为者自身的利益相一致


结论


研究发现,中心性、中介作用和能力是分析治理网络中权力分布的有力解释因素。北京互联网协会秘书处占据了中心地位,在网络中充当了代表和守门员的中介作用。通过非正式的联系和互动,如交换无形资源(信息、知识和技能)和有形资源(如设备、地点、人力资源和资本),BIA与互联网监管机构进行了合作,并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在网络行为体中,互联网公司比政府官员和BIA秘书处更有能力理解快速技术转型带来的问题,并能影响政策议程,为政策制定作出贡献。然而,它对行为者之间的内部争端解决的影响非常有限。商业互联网公司在影响BIA议程方面的突出表现,表明了人们对新兴商业精英在中国互联网治理中的自治权的担忧。


从网络治理的角度来看,BIA和类似网络的创建、参与和扩大是对国家监管的无效和缺乏问责制以及技术治理的必要性的一种结构性反应。随着2021年以来的重大监管调整,中国政府对科技和平台企业的治理重点已转向“ 共同繁荣”的公共政策目标,强调保护个人信息数据、跨境数据安全和数字劳动安全与权利、社会责任。在任何特定的政治背景下,加强程序包容性和问责制的政策和法律制定都可以提高监管制度的权威。但它不能解决权利导向型价值观的深层次问题,如再分配正义、公平、社会秩序和自由等。


BIA治理网络体现了中国治理改革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国家、非营利部门和私营部门并行增长,相互合作,它们都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压力作出了反应,且双方都可以为对方所缺乏的东西带来独特的贡献。国家有产生资源的能力,非营利机构和私人机构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有能力以更高效的方式提供服务。考虑到政府和私营部门在技术治理中存在着巨大的知识不对称性,这种合作正日益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局限性和未来研究


本研究中,大部分访谈数据是在2016年收集的。尽管BIA的结构、行动者和活动并没有根据其公开的数据经历过许多变化,但最近的采访可以告诉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微妙变化。但是,鉴于大多数受访者只有在特殊协助下才能接触到,因此不可能再次接触到类似的受访者。尽管如此,来自现有访谈的数据,特别是来自最初建立BIA或一开始就参与其建立的人的数据,已经提供了关于BIA的目的、性质、运作和内部权力关系的丰富信息。与此同时,BIA的扩展,类似于中国互联网社会联合会(CFIS0)等社会组织,也证明了BIA网络的持续相关性和有效性。



END      

     

翻译 | 蒲  

编辑 | 蒲  

审核 | 陈薇、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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